(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規定才能列報,如有不符規定將被剔除補稅。
該分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登記應為同一申報戶中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應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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