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該項贈與房屋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仍應課徵贈與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