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分局指出,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則於計算是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房地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該分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房地時,於檢視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是否僅有一戶房地時,尚須注意是否另持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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