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環署水字第1030010783號 | |||||||||||||||||||||||||||||||||||||||||||||||||||
主 旨:訂定「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目的:確保磺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 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磺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約四十九點零七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及新北市金山區等之部分,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 水體分類:依據磺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署 長 沈世宏
附圖 磺溪水區範圍
附表一
磺溪水區行政區域範圍
附表二
磺溪水區之水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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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訂定「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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