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水保監字第1031861165號 |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黃明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審查作業: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3)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
(4) 本局一至三人。
3、 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一) 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 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佔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 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 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六、 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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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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