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212
經中字第10304600690
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及附表
部  長 張家祝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及附表修正規定
二、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及成效之查核重點如下:
(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充分掌握現有未登記工廠資訊,建立完整資料、適時更新,並針對符合規定但未依法辦理工廠登記者,輔導辦理登記。
(輔導未登記工廠之土地合法使用:輔導劃定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土地合法使用與管理規劃及違規查察;對其他地區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臨時工廠登記宣導及說明會,並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協助合法繼續經營與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工廠之管理規劃及違規查察。
(輔導遷廠:提供廠商各項土地優惠措施及可供設廠資訊,以提高廠商遷廠意願並輔導其遷廠,並管制查核輔導遷廠後原址不再從事工業使用。
(稽查與取締措施:優先稽查與取締爆竹煙火製造業、具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共安寧或食品安全衛生、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後新設立或符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條件而未辦理、特定類型或地區之未登記工廠。
(行政配合: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內跨局處業務協調會報、按期詳實填報執行成果報表報部。
(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對輔導劃定及公告特定地區、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策進、創新措施或稽查與取締未登記工廠之積極作為。

 
附表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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