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投保時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乃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新要保人所有,屬財產移轉,且經新要保人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隊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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