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經能字第10304600810號 | |||
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六條附件三。
附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六條附件三
部 長 張家祝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 四 條 電業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一、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應不受理。
第 七 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第四條附件一修正規定
○○年○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格式)
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規定
○○年度迴避成本表(格式)
第六條附件三修正規定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預估申報表(格式)
第七條附件四修正規定
○○年○半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各月發電量(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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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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