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103214
經商字第10302402970
主  旨: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為因應本部推動公司設立申辦全面無紙化作業及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需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其申請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列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一至附表五)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需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其申請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
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第二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前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公司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或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一、 本條修正。
二、 為因應本部推動公司設立透過「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辦全面無紙化作業後,原採取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之公司,嗣後如欲改以書面紙本方式申辦時,所產生之作業方式轉換及確認申請人身分等問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俾利處理。
三、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並依現行憑證作業實務酌修文字。
第十六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第十六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一、 本條修正。
二、 按公司透過「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時,其所附者均係由申請人自行依電子化設備所產製之電子文件;然因申請人所使用之設備規格、畫質不一,是以其所產製之電子文件即可能與正本存在誤差,造成不便。是以為免日後於機關審核及申請人使用上產生困擾,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俾利處理。
三、 原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四、 原第三項規定移列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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