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訊)許多納稅義務人為把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申報贈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抑或是依受贈取得金額核計?以下例子將告訴你正確算法:甲家庭中的吳爸爸、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女兒銀行帳戶,吳女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乙家庭則是由陳爸爸直接匯款440萬元給女兒,未從陳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陳女亦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以上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使用免稅額而無需繳稅?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以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案例中,甲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2位贈與人吳爸爸及吳媽媽各自贈與金額皆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另乙家庭則需繳納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淨額×稅率=應納稅額;即(440萬元-220萬元)×10%=22萬元,因乙家庭中的陳爸爸直接從自己帳戶匯款440萬元至女兒的帳戶,等於他一個人贈與女兒440萬元,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超出可享有的220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負擔贈與稅,雖然陳爸爸主張該440萬元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僅由夫妻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是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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