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夫妻婚禮與登記結婚年度不同,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近期有民眾詢問:與配偶於102年12月31日舉辦婚禮,103年1月間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與配偶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該民眾雖於102年12月31日舉辦婚禮,惟係於103年1月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所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登記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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