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假藉贈與名義,實則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該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9月與乙公司簽約,以總價70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應於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105萬元(700萬*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甲君卻以該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未達起徵點)申報贈與並免納贈與稅,嗣經該所查獲發現甲君與乙公司間實為買賣的資金流向,乃依法補稅並加處罰鍰。
該所提醒,部分民眾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第1次出售不動產時,因未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而受罰,為減少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將現行最低裁罰0.5倍降為0.25倍;另外在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之逃漏稅處罰外,也新增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予以較重之處罰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