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訂定「屏東縣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工程審查、查核、驗收及接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屏東縣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工程審查、查核、驗
收及接管作業要點
103214日屏府地劃字第10304455900號函訂定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縣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工程品質,及公共設施與用地於竣工驗收後之接管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重劃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本府核定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由本府地政處邀集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如附表一)、相關專業技師及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召開工程書圖審查會審查通過後並經本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重劃會應於收受上開書圖核定函次日起,一年內提報開工。
重劃會應於施工前提報經技師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及工程契約副本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函復時,應副知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前項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工程契約,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內容製作。
三、            重劃工程施工品質管理,重劃會應參照屏東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作業規定辦理,並將該作業規定納入工程契約附件。
四、            重劃工程施工期間,重劃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確依已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施工規範及計畫辦理,並按月填報工程進度表送本府備查。
重劃會於總工程進度各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五時,應主動向本府申請工程查核,由本府地政處邀集相關專業技師、工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如附表一)辦理工程查核。查核時,重劃會應備齊各項書面文件及其他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並應請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重劃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主動查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申請查核或拒絕本府查核者,得予警告,經警告達三次者將命其整理。
(二)                查核後,經限期改善之事項未完成者,工程不予驗收接管。
(三)                倘查核結果發現有違反技師法、建築法等規定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五、            重劃工程施工期間,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規劃設計不符情事,本府得通知重劃會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六、            重劃會於工程完工驗收時,應主動向本府申請會同驗收,並由本府地政處邀集相關專業技師、工程所在地之鄉()公所及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 (如附表二)會同辦理。
七、            重劃工程驗收合格後,由承包商向工程接管機關(如附表二)依相關規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送請接管養護。保固期滿無事故者,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
前項保固期間為三年,保固保證金為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三。
八、            依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出席之專業技師所需費用支給標準,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並由重劃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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