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他被詐騙集團詐騙了,是否可以查詢詐騙集團份子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呢?」該局說明:為保護民眾之所得與財產等個人資料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必須檢附下列所述任一項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才可以向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影本。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及影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及影本。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及影本。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及影本。
九、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十、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及影本
十一、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本及影本。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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