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之欠稅 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惟於稅款未全數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之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在欠稅尚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可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以免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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