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假贈與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小心以免賠上小利,還會被處以高額罰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特銷稅。惟如取巧安排利用人頭戶登記買賣房地者,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自100年6月起(即特銷稅條例施行後)持續於短期間買賣4筆不動產,假藉歷次出售房地時,其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巧取安排以形式符合免徴特銷稅規定規避稅負。經深入追查發現,甲君所出售之房地係由其前夫乙君以法拍方式取得,乙君因名下有多筆房地,持續買賣不動產,恐涉及課徵特銷稅問題,又考量甲君名下無不動產,故乙君透過先贈與離婚配偶甲君再由甲君銷售與第三人,甲君收取出售價款後再轉匯給乙君,不動產交易所獲之經濟利益均歸屬乙君,該局乃認為乙君有假藉贈與規避特銷稅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乃依特銷稅條例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核定乙君自100年6月起迄102年2月止多次假借甲君為人頭登記買賣房地,銷售價格合計2,100餘萬元,除核定補徵特銷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將持續針對各種不當形式安排,短期投機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如有不法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一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戶方式從事交易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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