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變更負責人,或是合夥組織之合夥人退夥致變為1人之獨資組織時,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合夥組織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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