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之認定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業未盡相同,是否應屬「醫療勞務」之範疇。
   該分局說明,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 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 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 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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