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契約成立之前提,須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根據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生前業已移轉予受託人,而委託人為受益人,當受益人死亡時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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