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夫妻因分居而分別申報或一方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未填寫配偶基本資料,以致補稅處罰案件與日俱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除結婚或離婚年度可自行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外,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年度,均應合併申報繳稅。但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或因感情等因素不堪同居,處於分居狀態者,夫妻雙方應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但於結算申報書須揭露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夫妻分居。此外,另填寫申請書說明分居理由及註明夫妻分居請分開計算稅額等字樣,以便稽徵機關以電腦辦理歸戶,將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時,有應補退稅額者,可依據申請書按個人所得比率計算各人應補或應退稅額,分別發單補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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