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應於事前報請核備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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