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號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依 據:
戶籍法
第
26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
一、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
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
)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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