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號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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