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36
台財稅字第10200722180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總則
一、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採用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收支報告表,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不超過其依照「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及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仍須將該部分資料逕送(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貳、申報程序
六、 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申報軟體:
1、 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證券交易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2、 APP程式:納稅義務人可使用Android平板電腦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APP程式),於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3、 線上申報程式: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MacLinux系統使用),於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含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https://paytax.nat.gov.tw
七、 網路申報通行碼: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三種:
(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所得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九、 所得資料:
(納稅義務人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
(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減除,並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未能提出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
(納稅義務人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一、證券交易所得稅額資料:
(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規定應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可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一萬股以下者。
(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
十一之一、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個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依規定無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外,可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申報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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