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文資局蹟字第10320020451號 | |
主 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下淡水溪鐵橋」古蹟範圍,並補充其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及本部第四屆「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變更古蹟範圍:
(一) 變更後古蹟範圍:現存橋墩及橋墩上之桁架【現存橋墩18座(以高雄端起算P1至7、P13至23)、桁架18座(以高雄端起算K1至7、K14至24)】;2.屏東端引道全部、高雄端引道;3.飯田豐二紀念碑。
(二) 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
1、變更理由:
(1) 「國定古蹟下淡水溪鐵橋」原於86年4月2日經內政部以台(86)內民字第8674829號公告之古蹟範圍為:1.橋樑主體與兩邊引道;2.九曲堂火車站右側醮伯公小公園內之「飯田豐二紀念碑」。
(2) 本古蹟原橋樑主體共有23座橋墩(以高雄端起算,依序為P1至P23)及24座桁架(以高雄端起算,依序為K1至K24),惟經歷94年7月海棠颱風、95年6月碧利斯颱風、98年莫拉克颱風等歷次災損後,現僅存橋墩18座(P1至P7、P13至P23)、桁架18座(K1至K7、K14至K24),經提本部第四屆「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本古蹟範圍。
2、法令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3項、「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及本部第四屆「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議決議辦理。
二、補充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一) 定著土地範圍:高雄市大樹區新興段(15、16、17、18)地號以及未登錄地(河川公有地);屏東縣屏東市正安段728地號以及未登錄地(河川公有地);高雄市大樹區九曲段(91、91-1)地號。
(二) 指定理由: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包括重要文物):
(1) 下淡水溪鐵橋建於日大正2年(1913年),曾是東亞第一長橋,是二十世紀初重大工程成就。
(2) 下淡水溪鐵橋為鋼桁架橋(花樑鐵橋),展現獨特的結構美學。
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下淡水溪鐵由總督府鐵道部技師飯田豐二督造,其為此工程廢寢忘食積勞成疾於日大正2年(1913年)6月長逝臺灣,享年40歲。鐵橋北端的九曲堂站旁設有「飯田豐二紀念碑」。
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本橋樑為台灣鐵橋營建技術成就的代表。
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現今鐵道橋樑多已改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鋼桁架橋(花樑鐵橋)數量日益稀少不易再現。
5、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就類型與營建技術而言,下淡水溪鐵橋都具有建築史上的意義。目前雖不具交通功能,但具有休閒功能。
三、如對本處分書不服,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得具訴願書,向本部提起訴願(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部 長 龍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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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下淡水溪鐵橋」古蹟範圍,並補充其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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