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十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人行廣場用地、廣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排水道用地、溝渠用地、河道用地及其他類似用地。
(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兼供其他使用之用地。
(三)道路用地。
(四)細部計畫書已有規定或配合本府都市發展政策經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送出基地合計可移出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
      分之二十,惟其劃設年限至申請容積移轉日止已逾二十五年以上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人行廣場用地、
      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如經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完整贈與本府,送出
      基地所有權人得向本府建議該項公共設施之名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