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修正公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中華民國10336
經授水字第10320201740
主  旨:修正公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2條、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232.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嘉義縣大埔鄉、臺南市楠西區及東山區,面積1,977.45公頃,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139.4公頃,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
(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申請期間:每年11日至12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除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1條及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行駛船筏、浮具:
1、申請期間:每年11日至12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除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浮具,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
 (申請資格限無路通達農、住民及公務機關。
 (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40匹馬力為限。但緊急及公益用途或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定航行許可期限。
 (船總量管制30艘,管筏總量管制150艘。
 (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管筏最大標準應以長12公尺,寛4.5公尺為限,用途為農用、交通、漁撈、工程、緊急及公益用。
 (船筏停泊位置以新、舊、埔頂、馬頭山、茄苳腳、嘉義農場及遊艇碼頭等為限,如附圖。
 (船筏航行時間,夏令時間(每年4月至10月)自5時至19時止,冬令時間(每年11月至次年3月)自6時至18時止。嚴禁夜間航行,但因辦理湖面相關活動或營運事業特殊需要,得由行為人檢具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向南水局申請延長航行時間許可後實施。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10行駛船筏、浮具時,乘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水域、水面使用:
1、申請期間:每年11日至12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除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垂釣:
1、許可垂釣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垂釣範圍內,如附圖。
2、限制事項:嚴禁在船筏、浮具上垂釣。
四、附記:依水利法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部  長 張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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