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103328
交航字第10381000441
主  旨:預告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四條之一。
三、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首頁/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民航法規修正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空運組)。
(地址: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電話:(02)23496314
(傳真:(02)23496062
(電子郵件:eves@mail.caa.gov.tw
部  長 葉匡時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係於六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三次修正施行迄今。配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新增單渦輪發動機飛機從事各類飛航作業之規定,爰將本規則第八條第四項有關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之規定,修正為應為渦輪引擎,以資適用。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渦輪引擎,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但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備具渦輪引擎、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引擎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渦輪引擎,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但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備具渦輪引擎、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引擎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配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新增單渦輪發動機飛機從事各類飛航作業之規定,爰將第四項有關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之規定,修正為應為渦輪引擎,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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