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343日(補登)
中商字第1030007946A
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名稱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局  長 王永壯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
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起算日
.限繳日(遇例假日順延)次日。
罰鍰標準
.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經通知限期繳納管理費或罰鍰,屆期仍不繳納者。
(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並得視管理費未繳納達期間長短,依法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如下:
1、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繳
.限繳日(含)前,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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