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補登) 中商字第1030007946A號 | ||||||||||||||||||||||||
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名稱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局 長 王永壯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
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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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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