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修正「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429
經能字第10303810300
修正「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家祝
 
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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