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北港稽徵所】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