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日期:103年4月3日
「營業及公共場所節能稽查、節能減碳全民一起來」
營業及公共場所節能將進行稽查了!臺中市政府為確保督導「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執行成效,102年度與經濟部能源局委託廠商配合現場訪視輔導所轄11類指定能源用戶。自103年4月份開始稽查十一類指定用電場所,落實「冷氣不外洩」、「禁用白熾燈」及「空調使用空間室溫不低於攝氏二十六度」規定之執行情形。能源用戶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本府將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由於經濟部能源局在102年3月14日公告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針對22,349家空調設備用電大之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粧品零售店、連鎖電器零售店及銀行業、證券商、郵局、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11類業者實施「冷氣不外洩」及「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規定,期由民眾與能源用戶之配合,共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擴大節能減碳之效果,以逐步達成服務業節能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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