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訂定「屏東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

屏東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

第 一 條
屏東縣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對於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能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公平之裁處,以提升公信力,並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達成,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行為:指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內政部、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二、裁處機關:指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第 三 條
裁處機關處理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區分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警察機關提報並經相關目的事業單位認定情節重大之違規場所或其他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有危害之虞,認有立即停止違法使用者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飲酒店及電子遊戲場。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兩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第 四 條
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之裁處原則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第三次查獲時,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規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特定行業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
三、一般行業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至第三次開始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持續處罰至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為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除罰鍰外,於第二次裁處後,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裁處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並以副本通知所有權人。但執行中如遇有無法處罰行為人或處罰行為人已無法達成遏止不法之行政目的時,得敘明理由裁處行為人以外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前項裁處對象應擇一為之。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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