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428
台關業字第1031006417
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
署  長 饒 平
 
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十六修正規定
項目
錯誤情形
申請
事項
審核依據
說明
十四、保稅料號及保稅貨物註記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補列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為維持保稅工廠帳務之正確性,對於出口報單第35欄下方之「保稅貨物註記」,海關應准予更正。
十六、其他申報事項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補列
一、其他申報事項之更正或補列,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或補列。
二、更正保稅倉庫業者代碼之監管編號者,檢附保稅倉庫業者證明文件。
一、為維持報單內容之正確性,除項目一至項目十五以外之其他申報事項,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亦應准予更正或補列。
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倉,應於保稅倉庫業者代碼欄填報其監管編號並作為關務行政保稅系統進出倉報單查核清表挑檔依據,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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