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0343
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
一、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公告之IFRSs版本,包括「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 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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