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申報戶者,其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之保險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得自繳納年度列舉扣除。惟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且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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