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承租人應依法開立扣免繳憑單予實際所有權人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承租A君與B君共有之房屋乙棟,約定將租金全數給付A君,該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該分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A君受領,也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B君為租金之所得人。又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計算,故本案承租人甲公司給付租金應按共有人(A君及B君)分別持有房屋所有權部分計算,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予A君及B君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出租人雖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避免因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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