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及其父母親免稅額規定

國稅局日前接到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去(102)年12月底與大陸籍女子結婚,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能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又其配偶之父母親未滿60歲,惟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能否申報減除免稅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以下是對於相關問題的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結婚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選擇合併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其父母親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為:(1)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2)婚姻關係證明。(3)親屬關係證明。配偶之父母親如未滿60歲,惟因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為: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其內容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以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補充表示:上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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