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每年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及配偶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租賃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書
         影本一份。
   (四)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
         戶證明)。
   (六)無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社會救助申請及調查表
         、全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
   (七)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擇
         一檢附)。
   (八)屋主戶口名簿影本(但未能出示屋主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檢附
         區公所里長、里幹事實際訪視確定填具查訪表)。
   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財產歸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等申請人未檢附者
    ,由區公所統一造冊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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