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1號 | |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外幣拆款釋疑如下:
一、 證券商與銀行間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所為之外幣拆款,有別於一般授信,得比照銀行間同業拆款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二、 有關會計處理請於銀行資產負債表「15500其他金融資產」及「25500其他金融負債」項目下,分別增設三級會計項目「15551拆放證券公司」、「15552(減):備抵呆帳-拆放證券公司」及「25509證券公司拆放」。
三、 有關資產品質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 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妥適評估風險並落實風險訂價,自行訂定對證券商外幣拆款之上限,提報董事會通過,以控制風險。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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