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出售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以下簡稱本區土地)並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臺中市政府民國87年9月委託開發臺中市機械科技工業園區契約書辦理。
四、臺中市政府103年5月2日府授經工字第10300819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
(一)出售標的
為兼顧本區內企業及員工安居需求,形塑住宅社區優質生活環境,本區土地尚未售出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劃分為10個坵塊(面積約為243~299坪)辦理出售。
(二)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含申購書表)陳列及備索地點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
臺中辦事處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一路6號
電話:(04)2350-6262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臺中市政府民國87年9月委託開發臺中市機械科技工業園區契約書辦理。
四、臺中市政府103年5月2日府授經工字第10300819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
(一)出售標的
為兼顧本區內企業及員工安居需求,形塑住宅社區優質生活環境,本區土地尚未售出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劃分為10個坵塊(面積約為243~299坪)辦理出售。
(二)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含申購書表)陳列及備索地點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
臺中辦事處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一路6號
電話:(04)2350-6262
二、出售對象
本區土地主要出售供未承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精密園區)一期社區用地之一期廠商,並已在精密園區一期取得工廠登記之企業及其在職員工興建員工住宅使用,但不包括已將生產事業用地轉租售之廠商。
三、申請及使用限制
(一)申請人均以申購一筆坵塊為限。
(二)申請方式採企業及員工共同申請,並以企業為申請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人申請時應取得其在職員工20人以上之(居住或租購)意願書,並提出員工住宅興建計畫,所興建之住宅應提供或租售予其在本園區內之現職員工居住使用。
(三)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申請人名義。
(四)為照顧基層員工,提供較多住宅單元,在土地利用率最大化前提下,申購廠商所規劃之員工住宅,不得以透天住宅型式規劃,應採5樓以上集合住宅型式規劃之,所興建之住宅應提供或租售予其在本園區內之現職員工居住使用。
(五)申請人申購本區土地,須承諾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三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取得使用執照(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並經臺中市政府同意者外),且在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五年內,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及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
(六)建物所有權移轉限制:承購住宅之企業及員工於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繼承外,不得將其建物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並提供限制註記同意書,供臺中市政府辦理限制註記。
(七)本區公共設施係依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按現況出售,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並依產業創新條例及本園區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
四、土地出售價格
(一)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之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土地售價依產業創新條例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前款承購價額(含開發成本利息)之1%計算。
(二)為確保承購社區用地之承購人均能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承購社區用地另需按總承購土地價款(含開發成本利息)20%繳納完成使用保證金,承購人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三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
(三)本區土地售價經審定第二種住宅區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2,816元整(折合每坪土地約為新臺幣141,541元),並自103年7月1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五、受理申請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自103年5月6日(公告日)起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可前往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含申購書表)。
(二)本區土地之出售,由台開公司按申請人提送應備申請文件受理申請,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5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優先受理本園區內企業及員工之共同申請。
(三)本園區內企業及員工之共同申請優先申請文件,於辦公時間內自公告之日起至103年6月5日下午五時止於台開公司臺中辦事處受理;通訊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時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依照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要點」。
六、審查程序及抽籤作業
(一)申請案件由台開公司收件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轉送臺中市政府審查。
(二)本區土地依申請人之申購書件,經臺中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台開公司通知,依據其申購坵塊進行抽籤選地。當申請人擬申購坵塊已由前序位申請人選定時,該申請人得圈選未經選定之坵塊或棄權,直至土地選定完畢為止。抽籤選地後,為維持土地坵塊完整需要,臺中市政府可彈性調整出售區位。
(三)台開公司依中籤選定結果之申請案件,提送臺中市政府審核通過後,該選定用地之申請人始為核准承購者。
(四)申請案件經核准申購後,申請人應依台開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向指定行庫繳款,並於繳清全部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後,由台開公司通知日期點交土地後,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件。
七、其他
(一)申請本區土地所需各項證照,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要求日後補件。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規定事項辦理。
(三)本案申請人於繳納保證金及土地價款時,應於繳納憑證註明申請人名稱、申購地號資料並傳真至台開公司臺中辦事處【傳真電話:(04)2350-2228】。
本案指定之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備償專戶,繳款帳戶如下:
銀行:元大銀行板橋分行
戶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482-210074951
本區土地主要出售供未承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精密園區)一期社區用地之一期廠商,並已在精密園區一期取得工廠登記之企業及其在職員工興建員工住宅使用,但不包括已將生產事業用地轉租售之廠商。
三、申請及使用限制
(一)申請人均以申購一筆坵塊為限。
(二)申請方式採企業及員工共同申請,並以企業為申請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人申請時應取得其在職員工20人以上之(居住或租購)意願書,並提出員工住宅興建計畫,所興建之住宅應提供或租售予其在本園區內之現職員工居住使用。
(三)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申請人名義。
(四)為照顧基層員工,提供較多住宅單元,在土地利用率最大化前提下,申購廠商所規劃之員工住宅,不得以透天住宅型式規劃,應採5樓以上集合住宅型式規劃之,所興建之住宅應提供或租售予其在本園區內之現職員工居住使用。
(五)申請人申購本區土地,須承諾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三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取得使用執照(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並經臺中市政府同意者外),且在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五年內,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及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
(六)建物所有權移轉限制:承購住宅之企業及員工於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繼承外,不得將其建物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並提供限制註記同意書,供臺中市政府辦理限制註記。
(七)本區公共設施係依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按現況出售,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並依產業創新條例及本園區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
四、土地出售價格
(一)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之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土地售價依產業創新條例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前款承購價額(含開發成本利息)之1%計算。
(二)為確保承購社區用地之承購人均能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承購社區用地另需按總承購土地價款(含開發成本利息)20%繳納完成使用保證金,承購人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三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
(三)本區土地售價經審定第二種住宅區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2,816元整(折合每坪土地約為新臺幣141,541元),並自103年7月1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五、受理申請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自103年5月6日(公告日)起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可前往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含申購書表)。
(二)本區土地之出售,由台開公司按申請人提送應備申請文件受理申請,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5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優先受理本園區內企業及員工之共同申請。
(三)本園區內企業及員工之共同申請優先申請文件,於辦公時間內自公告之日起至103年6月5日下午五時止於台開公司臺中辦事處受理;通訊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時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依照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要點」。
六、審查程序及抽籤作業
(一)申請案件由台開公司收件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轉送臺中市政府審查。
(二)本區土地依申請人之申購書件,經臺中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台開公司通知,依據其申購坵塊進行抽籤選地。當申請人擬申購坵塊已由前序位申請人選定時,該申請人得圈選未經選定之坵塊或棄權,直至土地選定完畢為止。抽籤選地後,為維持土地坵塊完整需要,臺中市政府可彈性調整出售區位。
(三)台開公司依中籤選定結果之申請案件,提送臺中市政府審核通過後,該選定用地之申請人始為核准承購者。
(四)申請案件經核准申購後,申請人應依台開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向指定行庫繳款,並於繳清全部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後,由台開公司通知日期點交土地後,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件。
七、其他
(一)申請本區土地所需各項證照,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要求日後補件。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社區用地第二種住宅區出售手冊規定事項辦理。
(三)本案申請人於繳納保證金及土地價款時,應於繳納憑證註明申請人名稱、申購地號資料並傳真至台開公司臺中辦事處【傳真電話:(04)2350-2228】。
本案指定之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備償專戶,繳款帳戶如下:
銀行:元大銀行板橋分行
戶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482-21007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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