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修正「嘉義縣建築工程勘驗執行辦法」第1條及第3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申報一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主管建築機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核,
其餘勘驗部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時派員勘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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