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公告本市第14期美和庄市地重劃區(第6工區)辦理重劃應行拆遷或清除地上建築物之拆遷處理費清冊(複估2),公告期間自103年4月23日至103年5月23日止共計30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068630號
主旨:公告本市「第14期美和庄市地重劃區」第6工區辦理重劃應行拆遷或清除地上建築物之拆遷處理費清冊(複估2共1冊)。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1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至103年5月23日止共計30日,對補償清冊(複估2)內容如有異議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註明建築物之土地座落地段、地號、簽名、蓋章,並附聯絡住址電話,俾利查處,逾期不予受理,如無異議公告期滿確定。
二、公告內容:建築物拆遷處理費清冊,(複估2)共1冊。
三、公告(建築物拆遷處理費清冊閱覽)地點:本府地政局(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1段158號6樓)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四、建築物拆遷處理費經本府公告確定後,另訂期通知具領,逾期未領取者依法辦理提存。
五、建築物拆遷處理費發放,建築物受補償人應檢附建築物拆除前後照片、斷水、斷電、斷瓦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發放。
六、土地改良物如屬公同共有,領取補償費時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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