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如能舉證已持有滿一年以上,可享有該證券交易所得額半數課稅之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2年8月15日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60萬元,因取得年代久遠,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惟可舉證持有滿1年,則甲於103年度申報其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計算如下﹕
1. 實際個人成交價額60萬元×20%=證券交易所得額12萬元。
2. 此時某甲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則
證券交易所得12萬元÷2=課稅所得6萬元。
3. 課稅所得6萬元×稅率15%=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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