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列管期限內將農地移轉予非繼承人應追繳稅賦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針對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主張農用而就該筆農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或第20條之規定,若不符合該條規定,須追繳應納稅賦。
  該分局舉例說明,假設今有兩位繼承人,於繼承時就繼承之農地各取得1/2持分,惟其中一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所有之1/2持分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依據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解釋,若該繼承人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否則應就原免徵之應納稅額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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