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涉有課徵贈與稅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但書之目的係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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