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訂定「雲林縣斗六市社口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原則」

一、本原則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暨區段徵收實施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區區段徵收範圍(以下簡稱本區)係指斗六市社口地區區段徵收範
        圍。

三、保留對象及資格: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
       定為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
       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
()申請保留之建築改良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改良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已辦竣建築改
     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改良物,應附主管建築機關或市公所發
     給之證明文件、繳納房屋稅證明(如房屋稅收據、稅籍證明)、水
     電費繳納證明、曾於該建築改良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
     明。
.申請按原位置保留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
     者。
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與劃定,以該建築改良物合法部分滴水線面
         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築改良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須拆除部分。
   ()同意保留範圍,本府得視建物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
          價值或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整後劃定之。
   ()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
          滴水線範圍及考量剩餘建築基地之完整性為原則。

五、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本府核准,經通知補
        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申請人經核定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足規劃保留面積者。但加計
        其該建物基地共有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後,已達規劃保留面積價
        值百分之七十後,不在此限。
 ()建物需部分拆除或因其二側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本
        府認定需拆除。
 ()建物排水經本府審查後,認定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積水之
        虞。但經建物所有權人切結自行負責者,不在此限。
 ()經本府審核認定有妨害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進行之虞者。

六、差額地價計算標準:
 ()經核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申請人之權利價值,以評定地價折
        算之面積小於第四點第一項之保留面積時,其差額部份應依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商業區為百分之二十、住宅
        區為百分之六十。惟本府核定規劃保留面積超過第四點第一項面積之
        差額部份,應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全額繳納。
 ()經核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申請人之權利價值以評定地價折
        算之面積超過第四點第一項之保留面積但未達本府核定之保留面積
        時,其不足額部份應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全額繳納。

七、其他配合事項:
 ()申請原位置保留建物坐落土地,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
        有權人同意延期領取,並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再核實發給。
 ()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分配保留面積致不准予保留者,其應發給之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人口遷移費及房屋補助費依徵收公告時之補償標
        準核算發給之;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自行搬遷者,依規定發給五成之自
        動搬遷獎勵金。
 ()經核准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案,於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
        申請撤銷,得由本府衡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經本府同意撤
        銷者,其應發給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人口遷移費及房屋補助費依徵
        收公告時之補償標準核算發給之;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自行搬遷者,發
        給五成之自動搬遷獎勵金。
 ()經核定原位置保留之建築改良物所有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差
        額地價,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得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另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就超過應領
        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
        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
 ()經扣除原位置保留所需權利價值仍有剩餘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應繼
        續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
        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求償。並應
        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
        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
        助。

八、建築改良物申請原位置保留案件,應由主辦單位彙整分配圖、書等資料
        簽報核定,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本審查作業原則如有未臻事宜,得由本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討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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