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經授加字第10320060140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七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茲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經檢討後,就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應按該基地申報地價乘二倍土地租金租率之標準計收損害金,爰修正第十七條,明定損害金之計收標準。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