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或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繕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臺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舉例說明,承辦人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100年度案件時,發現該執行業務者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70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示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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