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該所特別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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