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財政部令: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57939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 3 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
           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
           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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